仲裁保全和诉讼保全最大的区别,不在能不能保全,而在向谁申请——诉讼中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保全申请;仲裁中则须由仲裁机构转交人民法院,当事人不能跳过仲裁机构直接递交。此外,2025 年修订的《仲裁法》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保全条文已由旧版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并首次明确仲裁中可申请行为保全。
结论前置:仲裁保全的担保规则、可保全的类型与诉讼保全基本一致,真正的差异在申请路径——仲裁程序中的保全申请,须由仲裁机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交人民法院;只有在情况紧急、尚未申请仲裁时,当事人才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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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需注意版本:财产保全的条文是《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不是网上大量文章仍在引用的旧版第二十八条。
仲裁保全,指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为避免对方转移、隐匿财产或继续实施某种行为,导致将来的仲裁裁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 第三十九条 | 内容要点 |
|---|---|
| 第一款 |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当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 第二款 | 情况紧急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前款规定的保全。 |
| 第三款 |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 条号已变,这是最容易引错的地方。2025 年 9 月 12 日修订通过的《仲裁法》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本次修订中,财产保全条文由旧版第二十八条调整至第三十九条;现行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已改为「仲裁协议无效」的三种情形。
网上大量文章(含部分法院、律所内容)至今仍在引用「《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来说明财产保全——那是 2017 年修正版的条号。检索法条依据时,请先核对版本。
两者的担保规则与可保全类型基本一致,核心差异在申请路径——这也是实务中最容易走错的一步。
| 对比项 | 诉讼保全 | 仲裁保全 |
|---|---|---|
| 启动场景 | 诉讼前、诉讼中 | 仲裁前、仲裁中 |
| 申请路径 |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保全申请 | 仲裁中: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交人民法院;仲裁前且情况紧急: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
| 可保全类型 | 财产保全、行为保全 | 财产保全、行为保全(2026 年 3 月 1 日起由第三十九条明确) |
| 担保要求 | 一致。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 号),担保数额与担保形式的要求不作区分 | |
| 错误赔偿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 《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同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
| 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 |
先判断时点,再决定向谁递交——两者的申请对象完全不同。
| 时点 | 向谁递交 | 说明 |
|---|---|---|
| 仲裁程序已受理 | 向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递交 | 由仲裁机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申请转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处理 |
| 尚未申请仲裁、情况紧急 |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 | 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 |
为什么仲裁中不能直接找法院?因为由仲裁机构转交,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的程序。当事人跳过仲裁机构直接向法院递交保全申请,法院通常不予受理。实务中出现「材料递了但没有进展」,多数是路径走错了。
时限:仲裁前保全采取后,须在三十日内申请仲裁。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条同时适用于诉前保全与仲裁前保全——仲裁前保全办下来只是第一步,三十日内把仲裁申请递上去,保全才站得住。
现行《仲裁法》下,仲裁程序中的保全不限于财产保全。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隐匿或处分,确保将来的仲裁裁决能够执行。这是仲裁保全中最常见的一类。
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2026 年 3 月 1 日起,仲裁中的行为保全由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此前实践中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仲裁中由仲裁机构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情况紧急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 类别 | 材料 |
|---|---|
| 身份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
| 案件材料 | 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申请书或仲裁机构受理通知 |
| 保全材料 | 保全申请书(写明请求保全的数额、对象与理由)、被保全财产线索(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股权等) |
| 担保材料 | 现金、实物、银行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诉责险保函等,可选的担保形式与诉讼保全一致 |
不同仲裁机构与受诉法院对材料清单、份数与格式的要求存在差异,递交前建议向受理机构确认。
担保环节可以用诉责险保函替代现金。仲裁保全的担保要求与诉讼保全一致,均适用法释〔2016〕22 号。按该规定,诉中(含仲裁中)请求保全的担保数额由法院责令、实务中通常按足额要求。选择保函方式可以避免大额资金长期占用——具体以受理法院接受的担保形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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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说明:诉责险无统一固定费率。公开口径多在保全金额的 0.1%–1% 之间,费率受保全金额、案件类型与风险评估、是否诉前保全、保险公司核保政策等因素影响。最终以保险公司核保报价为准。速讼保为投保平台,非保险公司,保险业务通过持牌保险中介机构开展。
分两种情形。已经在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向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递交保全申请,由仲裁机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申请转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处理;情况紧急、尚未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也就是说,仲裁中走仲裁机构,仲裁前才可以自己找法院。
一样。仲裁保全的担保规则不另行设定标准,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 号)。按该规定,诉中(含仲裁中)请求保全的担保数额由法院责令、实务中通常按足额要求;诉前与仲裁前保全的担保要求更高。可选的担保形式也一致,包括现金、实物、银行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诉责险保函。
可以,但有前提。《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紧急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这类保全解决的是「来不及先立案」的紧急情形。需要盯住时限: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人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也就是说,仲裁前保全办下来后,三十日内须把仲裁申请递上去。
可以。2025 年修订的《仲裁法》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当事人除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外,还可以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此前仲裁中的行为保全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本次修订首次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
第三十九条。2025 年 9 月 12 日修订通过的《仲裁法》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财产保全条文由旧版第二十八条调整至第三十九条;现行第二十八条改为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三种情形。网上很多文章仍在使用旧版第二十八条的条号,那属于 2017 年修正版的表述,引用时需要核对版本。